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天,记者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本市从12月1日开始执行《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明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新规中明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查处;超出职责范围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于15日内移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于1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压措施,应当经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拒绝、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李海燕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