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11月12日对颇受关注的丽水市原国土局局长叶杰耀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杰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叶杰耀原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经审理查明,其在2003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内的几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土地滞纳金的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各公司董事长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欧元2500元、美元4000元。
另外,2007年4月19日,行贿人季某以每平方米6097.94元的价格(当时市场价格每平方米8168.09元)出售给叶杰耀,购房总价与市场价格差额计人民币435867.20元;2005年初,行贿人蓝某又以每平方米3718元和每平方米4518元的基价订购给叶杰耀,两套房屋的价格差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59226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叶杰耀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645093.20元、欧元2500元、美元4000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叶杰耀目无国法,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叶杰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记者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