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10月16日,国内几大门户网站都出了一条重要消息,“两高”确定了一系列新罪名,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数众多的网友为此叫好,也有人针对此罪和法制建设提出一些疑问。不少网友担心,这个罪名的规定虽好,但在具体实施中会有不到位的现象,从而使某些贪官漏网。
为此,本报请天津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沈兴政为市民进行独家解读。
罪刑法定 没罪名没法操作
“这个罪以前就有,只不过罪名现在才确定出来。”沈兴政曾参与过《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的制订,因此对其中的规定了解得比较清楚。
据沈兴政介绍,于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修(七)”,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视数额和情节判刑。当时虽然出了规定,但却没有设定确切的罪名。
“我国的刑法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没有罪名,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在‘两高’确定了罪名,对于上述规定再执行起来,就容易多了。”沈兴政说,所谓有影响力的群体,其实就是指有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贿赂罪”学界提法未被认定
“在这个规定里,把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以前,只有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资格’犯此罪,这条法律出台后,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有可能构成贿赂罪了。”沈兴政举例说:“比如,张三只是一名普通市民,没有什么职务,
但他是某局长的老同学,而且二人曾经是发小。这一点,某局长的不少下属都清楚。现在,张三通过那些‘下属’给别人办了不少事,得到了请托人的好处费。如果数额和情节足够严重的话,张三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贿赂罪。”
“关于这个罪名,以前学术界不少人支持叫做‘斡旋贿赂罪’,但现在看来,这个学术提法没有被认定,最终采取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