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在任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在自己办公室、酒店房间,收受包工头好处费共计64万元。今日,记者从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获悉,忠县金鸡镇原党委书记、县人大代表陈科明,被该院一审判决其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罪所获赃款六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好处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元月,陈科明伙同时任黄钦乡党委书记的刘德建(另案处理),先后在餐馆等地,以存折、报账等方式,分5次收到工程包工头胡际高人民币10万元。
在陈科明任忠县金鸡镇党委书记期间,忠县个体建筑户陈光明于2008年3月与忠县金鸡镇政府签订政府办公大楼建设施工合同。陈光明为了在工程施工中得到方便、照顾,于2008年7月的一天,在陈科明办公室给现金5000元。
2008年7月,陈光明通过招投标,在垫支承包金鸡镇第二轮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五、八标段,另购其他两人的六、七标段,总价580万元左右的四个标段后,同年9月,陈光明以垫资困难为由,找时任金鸡镇书记的陈科明说情,许诺给20万元的好处费要求预付100万工程款。
同月23日至26日,陈科明同意支付陈光明115万元。同年10月7日,陈光明在重庆市商业银行忠县支行永丰分理处取款现金5万元,在其办公室给予陈科明。
10月10日,陈光明再次将15万元现款用鞋盒包装后,送到陈科明所住的忠县芭皇酒店房间。
同月底,陈光明与陈科明同在重庆期间,陈科明提出在重庆鲁能星城购房。在提及如何支付房款时,陈光明以在春节前预付工程款200万元为条件,为陈科明支付30余万元的房款,得到陈科明同意。
2008年11月1日、8日,陈光明分别用银行卡支付了陈科明之妻冯成珍和女儿陈欣秀的房款共计30万元。2009年1月20日,陈科明同意预付陈光明工程款120万元。
另据法院审理查明,忠县个体建筑户戚永联多次向被告人陈科明说情,要求在忠县金鸡镇做工程。
2007年8月,戚永联与忠县金鸡镇签订了黄龙五保花园工程承包合同后,为感谢陈科明,在陈办公室内,戚永联送给陈科明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戚永联找陈科明要求做工程,在与金鸡镇签订了金鸡镇新学村村级服务中心工程承包合同后。为感谢陈科明,在其办公室,戚永联再次送给陈科明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
2008年,忠县个体建筑户张光华为了在金鸡镇第二轮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工程中承包工程,托其表姐陈敬英向陈科明说情并送好处费5000元。陈科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敬英送的好处费5000元,随后,张光华承建了忠县金鸡镇黄龙村油菜房口至槽门口标段的工程。
辩称理由均因不成立被法院驳回
案发后,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同时检举共同受贿人的受贿行为。
庭审中,陈科明辩解,收胡际高的10万元,大部分用于政府开支,剩余的1万元早就退还了胡际高。收陈光明中的5000元,是陈光明送给他女儿考大学的礼金。在芭皇宾馆收的15万元是属实的,但系陈光明还借款。起诉书指控在办公室收陈光明5万元好处费不属实。
在重庆鲁能星城购买房屋的30万元系陈光明帮他垫支的,不是受贿款。收戚永联3万元属实,但都是用于政府开支。他未收过张光华5000元好处费,只是陈敬英给过他5000元,这钱是送他女儿考大学的礼金。
陈科明辩护人辩护认为,忠县人民检察院采取非法方法所收集的陈光明等证人材料、陈科明的供述,应确定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指控陈科明犯受贿罪的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忠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科明受贿一案立案侦察,其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陈科明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材料均是在立案之后形成,且进行了同步录像。忠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所收集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供办案人员在立案后侦察期间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的充分依据。
陈科明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所有供述均承认收了陈光明50.5万元、收胡际高10万元、收戚永联3万元、张光华0.5万元人民币,只是其中有几次供述对收钱的性质是受贿款还是借款或将其他款,应从受贿款中扣除的说法不一;而行贿人陈光明、胡际高、戚永联、张光华均证实,是为工程之事给予陈科明好处费,共计64万元。且有工程划款的凭证,行贿人取款行贿的银行凭证、领款领据等证据佐证。
经查,证人陈光明的所有证言表明,在陈科明办公室给他5万元现金和在芭皇宾馆给的15万元共计20万元,均是为了被告人陈科明能多预付工程款,以及感谢他在工程中对他的关照而给的好处费,与其借款无关。
陈科明供述也表明,陈光明在给他20万元好处费时,并没有提及偿还借款之事。且陈光明给陈科明出具的借条尚在陈科明手中,这与通常偿还借款应将借据收回或出具收条的作法相违背。
由陈光明去退冯成荣的购房款,陈光明虽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此款陈光明尚未收回,此款能否收回尚不明确,所以此款视为在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陈光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光明所有陈述中明确表明,他用卡为陈科明支付房款30万元,是为了能多预付工程款,以及感谢他在工程中对他的关照而给的好处费,与其借款无关。
陈科明系金鸡乡党委书记,对工程的发包、工程款的预支等有决定权。陈光明正是利用被告人陈科明具有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款。
陈科明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光华、陈光明各给付的5000元系赠与关系的问题。经查,证人张光华、陈敬英、陈光明证实,他们各送5000元时,均明确表示是为了揽到工程或为了在工程中给予关照,且陈科明在工程中给予了关照,陈科明的行为应是受贿行为。
陈科明犯罪后有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陈科明检举同案犯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万州站记者黄金华、通讯员古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