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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实施 天津市民可反对不良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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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9-26 10:35:50 |
概要:《条例》的实施可以达到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标。同时,条例还强调了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以对其投反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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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可以达到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目标。同时,条例还强调了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以对其投反对票。
条例明确了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小组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等6个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将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条例》同时强调,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专项规划,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以对其投反对票。
条例还突出强调了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于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还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为保证规划环评的对策、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规定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记者孔令彬 通讯员党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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