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20日起,天津市将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今后,凡天津市内六区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
新监管办法中的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基础验收合格以后至房地产初始登记期间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实施监管后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区内自来水工程款、区内排水工程款、燃气工程款、热力工程款及电力工程款。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介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作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从根本上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确保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后续建设;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记者王晔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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