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由于中国人储蓄观念重、信用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通过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大众内需”,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本市与北京、上海和成都一起成为首批试点的四个城市,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而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和年轻家庭就可能由此受益。
对于大多数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来说,收入水平可能不高。如果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很难提供银行能够认可的住房等抵押物;如果要申请信用卡,一般银行对于信用卡普卡持卡人要求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一些年轻人也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
而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则不需要市民提供抵押或担保,按照“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的规定,一个月收入1500元的年轻人可能在银行申请不到信用卡,却可能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到7500元的消费贷款;一个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的年轻人,申请信用卡可以获得的信用额度在3000元到8000元之间,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额度则可能达到15000元。
信用卡从申请到领卡间有十几天甚至一个月的等候期;到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可即时获得信贷支持,一笔贷款能否发放,通常在一个小时内就能决策完毕。因而年轻人想要购买时尚的电子产品、出门旅行,或者上学深造,就可以到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
对于年轻家庭来说,一般都需要成套购置家用电器,购买住房后也需要装修;而有些家庭所拥有的家用电器已经使用多年,需要更新换代;有些家庭住房目前的装修已经过时,或者当初的装修材料已经损坏而需要重新装修,也可以申请这种消费贷款。
市民 消费贷款利率不要太高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具有门槛低、无抵押担保、审批速度快等优势,在贷款利率上却可能比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手续费高出一截。
现在到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市民可以获得七折优惠利率;贷款买车,利率一般不会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按照当前的利率水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七折优惠利率即为3.717%,上浮30%即为6.903%。在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利率稍高,例如一家银行规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个人信用贷款,贷款年利率为7.6%。
如果使用信用卡,在长达50多天的免息期里,市民无需支付利息,还可申请分期付款。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银行通常提供多个期数供市民选择,并要按照不同的期数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银行和商家也会不定期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比如使用信用卡购买耐用消费品、进行家装等,都可以申请免息分期付款,有时还能得到免手续费的优惠。
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也就是说,贷款利率不会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倍的水平。
有业内人士分析,消费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没有抵押及担保的手续,对于公司来说风险较高,因而贷款利率也会较高。将贷款利率的上限定在基准利率的4倍是比较高的,预计消费金融公司的实际贷款利率不会接近上限。另外,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成本较高,贷款利率有可能达到10%左右。
采访中,有市民表示希望消费贷款利率不要太高,因为毕竟申请这类贷款的人收入水平都不会太高,如果利息支出太多,可能还是会考虑暂缓消费。
“信用状况”防范坏账
在银行办理房贷、车贷及综合消费贷款等,一般都要求提供房、车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者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旦出现坏账,银行可以处置抵押物,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消费金融公司办理的消费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催收时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那要怎样防范坏账风险呢?
据了解,在消费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有一个银行没有的特别规定。因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防止这种贷款被挪作他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只能向曾经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也就是说,市民个人以往的信用状况,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另一方面则需要积累自己的客户信用信息数据。
此外,国际上,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风险管理模式还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等。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内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尽快建立自己的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客户,在审批贷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应用不同的审核规则。同时,虽然催收贷款不能使用不正当手段,但打电话提示、上门收取、法院起诉等银行应用的手段,消费金融公司也可以借鉴。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值得关注,监管部门需要在加强创新和监管之间取得平衡。消费金融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客户收入偏低,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环境下,控制违约率是个难题。同时,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的利率也不宜过高,利息太高容易抑制消费欲望,也有成为“高利贷”的嫌疑,引发社会问题。对这个新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行业风险。
银监局 部分中外资有设立意向
记者从天津银监局了解到,目前已有部分中外资集团公司提出了在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意向。天津银监局正在依据《办法》的规定,指导他们进行申请设立的相关准备工作,并与银监会及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早日在津获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按照《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符合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等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本组撰文 新报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