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手中,会有一张“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他们可根据该卡15项内容对执行法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这一制度将在本市法院全面实施。
日前,市高院制定下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承办人在首次接触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时,向其送达“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同时告知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法院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由承办人存根,在执结案件后入卷归档,并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除了告知监督内容外,还公布了举报部门、电话、网址、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当事人可根据该卡15项内容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市高院执行局局长孙存福表示,如果当事人发现执行人员有违反上述15项内容的,可以随时填写廉政监督卡,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被反映人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执行行为廉政监督卡”15项内容
监督卡内容包括:是否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是否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是否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是否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是否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是否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有无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是否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是否着装整齐、作风严谨,语言文明规范,有无不尊重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现象;是否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是否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是否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或者其他财产;是否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等。【记者 张敬 通讯员 祖先海 王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