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经开庭审理后,对“海天”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长凯等三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被告人宋新华等十七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数额罚金;被告人孙丽等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分别被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被告人王希田注册成立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海天公司。2000年12月,海天公司与某单位达成技术转让协议,该单位将“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转让给海天公司。因海天公司缺少建设“叔十二碳硫醇”项目资金,被告人王希田决定向社会公众融资,并与被告人邹长凯、陈文礼等人研究制订了融资方案,规定以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给投资人18%的利息,给代理人12%的代理费。自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7日间,共向4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9万元。此后,被告人王希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被告人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采取增资扩股、转让产(股)权等方式,继续欺骗群众向海天公司投资。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被告人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天津市等地共非法集资3.5万多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8.6亿多元。
被告人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其为隐瞒犯罪事实,还多次销毁海天公司相关会计账目。
本案中,其他20名被告人均参与“海天”非法集资,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多元,给群众造成直接损失1.4亿多元。 (郭春雨 李春秋 赵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