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天津 |
工作期发生事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仍可享工伤待遇 |
|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6-27 14:28:21 |
概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 |
|
|
|
|
[案情回放]
刘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刘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此后,刘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和刘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942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单位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原告相关工伤待遇。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款29427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相关赔偿费用的承担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大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但单位及职工均未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来说,丧失的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并未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在法律上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在法律上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职工没有法定义务去申请工伤认定,更不能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职工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是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款项的机会,这样的损失当然不能由工伤职工来承担。
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均丧失了寻求救济的权利为由,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一、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定,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使得确属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丧失了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
此案例彰显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立法本意。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 强 胡德莉 |
|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