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市民购买了一款由陈道明代言的普莱达手机后,认为该款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将销售该手机的商场、深圳市普莱达通讯有限公司、陈道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场退回其货款790元,并赔偿其10倍货款,即7900元,同时判令商场承担检测费用260元,而普莱达公司和陈道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昨天,该案已在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
原告董某在诉状中说,3月7日,他在某商厦购买了普莱达公司生产的普莱达D2098-A手机一部,这款手机具有双卡双待功能,价格为790元。当时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假一赔十。并将此写在销售单上。该产品由著名演员陈道明代言,出于对某商场的信任及对陈道明的崇拜,他就购买了一部。但经使用,他感觉双卡双待功能无法使用。3月9日,他拿着手机来到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假冒产品”。该产品没有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使用的是别的手机的进网许可证,产品的安全性、质量无法保障。
董某表示,陈道明作为明星,代言假手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某商场作为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场,却销售假冒产品,可见其管理并不严格。为了促使商场规范其经营行为,并让明星们好好对待代言,特此提起诉讼。
记者昨天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由“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天津代理处”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看到:根据《电信条例》以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进网许可标志为质量标志。根据规定,未取得进网许可标志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凡粘贴伪造、假冒进网许可标志、内外IMEI串号不符及外观不符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伪劣产品。经“原标核查”确认:“粘贴该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外形,与该型号手机进网备案样品外形不符,视为假冒产品。”鉴定结论为:“该部手机样品为假冒(或禁止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的)产品。”但是,报告“注1”写明:“本报告结论仅涉及本案所指移动电话样品,不具有普遍性。”
记者与普莱达公司的刘先生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公司的确请陈道明代言了手机,而且举行了发布会。谈到涉案手机时,刘先生表示,公司的确有这个型号的产品,但肯定是经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的,而不是使用其他型号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原告购买的可能是山寨机。而原告的代理人对此表示,普莱达公司把一个进网许可证用在了两款手机上,涉案这款手机根本就是未经备案的,原告购买的也不是所谓的山寨机,相信法庭会查明真相。记者昨天与一位能接近陈道明的人士进行了联系,她表示,自己对此事不清楚,不方便回答问题。【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