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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下发通知,本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发布时间:2023-07-04 20:26:06

  7月4日,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下发通知并对外公示: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本次下发的通知明确了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至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示三点注意事项:一、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二、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