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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2 15:39:04

最佳答案:日前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发放标准公布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

  日前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

  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发放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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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

  01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02

  其他待遇标准

  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