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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调整”新房“加30分

发布时间:2022-11-28 17:34:34

  为贯彻落实《" 十四五 " 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 号)中 " 居住 " 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 "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 10 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 11 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 12 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 15 分。" 调整为 "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 10 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 15 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 12 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 25 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 12 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 25 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 15 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