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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15条完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的举措

发布时间:2022-11-06 07:22:28

  央广网天津11月6日消息(见习记者韩雨晨)11月4日,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若干措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若干措施》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明确了“五大机制”15项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救助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内容。

  《若干措施》强化了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在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切实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梯次减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应救尽救”。

  “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我们将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天津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张涛介绍道,“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我们还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同时,《若干措施》还完善了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实施了医疗费用综合减免;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进一步加强综合减免政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费比例,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据了解,近期天津市出台文件,再次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