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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发布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04 14:27:09

  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日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明年1月1日实施。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明确了“5大机制”15项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救助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等五方面内容。

  《若干措施》强化了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在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切实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梯次减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应救尽救”。在住院救助方面,统筹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困难情况,分层分类进行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在大病保险方面,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若干措施》完善了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首先,将现行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10万元。其次,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强化民政、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再次,未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直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待遇,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托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实现“应托尽托”。

  《若干措施》优化了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一方面,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筹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另一方面,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引导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灵活调整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

  《若干措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一方面,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另一方面,为保证救助对象及时住院,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我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疗机构交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交1000元。同时,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进一步加强综合减免政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费比例,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据介绍,近期我市出台文件,再次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自2023起,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