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纪实
近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作为保障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实施近7年后迎来首次重大修订。
事实上,《修改决定》通过完善立法目的、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优化制度创新保障机制等措施,支持、鼓励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打好改革创新牌,为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动力。这份凝结着参与各方的智慧和汗水的《修改决定》,必将为书写新时代自贸试验区的“天津答卷”画上“点睛”之笔。
《条例》应时而修 顺势而改
2015年4月21日,天津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运行。而在同年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实施。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同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展示天津自贸试验区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条例》施行近7年来,在围绕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法治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特别是在《条例》的规范引领下,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果丰硕,完成各项任务,基本实现预期目标。目前,天津自贸试验区累计实施544项制度创新措施,先后向商务部上报了7批201项改革试点经验和4批62项“最佳实践案例”,已有32项改革试点经验和6个“最佳实践案例”被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但随着发展环境、政策文件、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条例》进行修改,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成为摆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眼前的紧迫任务。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积极推进法治保障工作,并推动《条例》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自贸区创新发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牵头落实部门,自贸区创新发展局赴各地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立法工作经验,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共同组成起草小组,同时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作为第三方专家,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共同开展立法调研,逐条对现有条款开展立法必要性、执行效果等综合性评估。
讨论、研究、修改;再讨论、再研究、再修改……在听取、征求34个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市、区级相关部门、各片区、联动创新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反复锤炼中,重点更加突出,脉络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最终形成了《修改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了解,《修改决定》在固化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深化金融创新和区域协同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共计40条。
“根据《深改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立法目的,将‘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写入条例,并明确规定‘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目标,为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修改决定》不仅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强的法治保障,也为未来建设发展指明了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
改革与创新成为高频词
近年来,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创新的滋养下,这片“试验田”先行先试,逐渐形成集制度、产业、区域于一体的系统创新,不断激发自贸政策外溢。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跑出创新“加速度”的同时,《修改决定》也进一步提炼深化自贸区创新举措,“改革、创新”字样频频写进《修改决定》。
在优化制度创新的保障机制方面,《修改决定》明确,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本市其他改革的联动,为自贸试验区建立联动创新区、联动创新基地等创新举措提供法律依据,为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提供更宽广的平台;对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机制进行细化和完善,明确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进一步激发各方参与自贸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金融创新和开放一直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点改革任务,《修改决定》在自贸试验区账户管理体系、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相对成熟的金融创新固化下来的基础上,对正在探索开展的离岸贸易、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融资租赁的新模式、国际保理、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改革创新给予支持。
得益于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氛围,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蓬勃发展,未来这些产业将在自贸试验区展开更多想象。“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结合天津‘1+3+4’产业体系以及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修改决定》巩固已有产业发展成果,同时对新兴产业探索有创新保护,打造更完善的行业生态。”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今,《修改决定》就像一针“强心剂”,在政策利好的加持下,天津自贸试验区有望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一系列新的探索,同时也将驱动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投资的目光转至这片产业热土上。
据介绍,《修改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新型贸易产业集聚区,推进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支持天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制造、检测、应用中心。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支持开展重大疾病的防治应用和新药临床试验,推动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发展,打通进口医药和医疗器械绿色通道。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跨区域合作,拓展国际寄递物流网络。支持发展网络货运等平台经济新业态,鼓励企业开展模式创新。探索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是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此,《修改决定》规定,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更新相关表述;支持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提高登记准入效率,推动建立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新制度;拓展单一窗口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海运和贸易全链条;探索创新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业态;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鼓励发展航运保险,支持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管理模式创新,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
推动《修改决定》落地生效
其实,仔细梳理《修改决定》,不难发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范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也是《条例》修改的重点。
天津自贸试验区从成立之初,就将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视作核心任务之一。在推进区域发展政策协同化,实现制度创新示范效应最大化的同时,天津自贸试验区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主动融入协同、服务协同。其中,在推进京津冀金融同城化中,“FT账户分公司模式”实现了FT账户政策京冀企业共享;建立京津冀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通办联动机制,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为加强三地自贸试验区协同,此次《修改决定》提出天津与京冀自贸试验区建立制度创新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开展政务服务合作等内容,扎实推进区域合作和协同创新。”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天津自贸试验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更让企业吃下“定心丸”。《修改决定》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在巩固自贸试验区的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方面,《修改决定》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明确了管委会和片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等相关表述。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创新体制机制,设立承担相应行政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明确自贸区创新发展局的职能和定位,为今后更好地推动制度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法制支持。
实践证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修改决定》实施后,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成为首要任务。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配合市人大法工委做好《修改决定》解读,通过公开宣讲、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进行宣传《修改决定》,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同时,协调推动市级相关部门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定位目标,针对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力推动《修改决定》落地见效。此外,以《修改决定》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协同创新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宽容失误的机制引导,推动更多市级、区级部门支持和参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推动全市改革创新取得更大突破。(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提供部分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