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和学校共同管理,多次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将进行特殊教育
9月27日,《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条例》细化规定了父母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要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和预防校园欺凌等责任制度等。
此次修订的《条例》充分总结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对社会各方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出规定,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明确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还进一步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充分发挥专门学校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明确了未成年人有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另外,《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以及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