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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警支队加大对疫情防控的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发布时间:2022-09-28 14:20:47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持续强化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出租汽车行业通过群众举报、线上抽查、线索移交、路面检查等多项措施,持续监督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中佩戴口罩以及申领、张贴、使用场所码情况,全力为广大市民乘车安全保驾护航。

  天津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是执法总队获取违法线索来源之一,通过市民的有效监督也能够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执法总队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工作“顺风耳”作用,听民声、畅民意、解民忧,近期及时处理多起市民出行中遇到的出租汽车运营中违反疫情防控的违规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让群众乘坐出租车安全、便捷、舒心。

  案例1 2022年8月15日执法总队南开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津E07***号出租车于2022年8月13日在天津站附近应租乘客前往南横街御景大厦营运时未佩戴口罩,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近期,随着国庆假期即将来临,市民出行需求也有明显增加,人员流动和聚集频繁,疫情传播风险加大,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法总队加大对路面检查力度,严查出租汽车运营中违反疫情防控违规行为,从严从细抓好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

  案例2 2022年9月5日,执法总队河西支队执法人员在天津医院附近对客运出租汽车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通过路面检查发现津E08***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期间未佩戴口罩、发现津AA9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未在前后排均张贴“场所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批评、责令立即改正、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3 执法总队河北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重点地区开展疫情防控路面执法工作中发现,津E04***号出租车司机,驾驶行为犹豫,并且车内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随即示意司机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经检查司机证照齐全但车内未按规定设置场所码,乘客未佩戴口罩。在进一步对乘客问询中了解到,乘客从三马路上车到宜白路,因年龄较大,手机没有扫码功能,司机也未对乘客信息进行登记。执法人员在对乘客进行防疫宣传后,安置其更换合规车辆继续行程,带回违规车辆进一步处理。后经充分调查取证,对司机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司机立即整改。涉事司机起初表现得比较抗拒,经过执法人员耐心法律讲解和批评教育,最终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配合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接受处理后,司机表示会立即整改,并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向同行们及乘客宣传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提醒大家以自己的事例为借鉴,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执法,提升客运领域疫情防控的精准性,更好地保障天津市民和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执法总队市内六区支队自2022年9月5日起每日通过“出租车智能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抽查50部客运出租汽车,检查驾乘人员是否全程佩戴口罩。

  案例4 2022年9月13日9时24分左右,执法总队河西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津E04***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在运营中未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立即与津E04***号客运出租汽车所属企业及张某本人联系,当日14时张某前往支队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向张某详细讲解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场所码”使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运营中未佩戴口罩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接受处罚后,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表示要向身边的驾驶员师傅们去宣传,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

  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统筹协调,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效能,执法总队通过与市道路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建立线索推送机制,快速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疫情防控违规行为,为市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出行环境。今年以来执法总队通过线索移交形式,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中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处罚174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中未按规定申领及使用场所码的行为处罚101起。

  以上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执法检查案例均按照《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规定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规定》第三节第(二)项内容进行了相关处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醒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规定佩戴口罩,正确张贴、使用“场所码”, 以实际行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