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家住西青区中北镇的张先生近来很郁闷,“我妈买房被忽悠了,糊里糊涂地交了5000元定金。”张先生昨天给本报新闻热线打电话,提醒市民,买房是大事,一定要冷静。
“分期付款,不收利息”
“8月1日9时许,我在小区门口碰上一个中年妇女,她正在发楼盘广告。广告上说房子14万元一套,市区以西……”张先生与母亲住一起,一直想再买一套房,广告上的价格对他很有吸引力。
广告上写的“幸福城”没有具体地址,“售楼方说楼盘在西青区。”8月5日,张先生上班,其母一人去看房。“到那才知道,14万元不是房价,是首付款,每平方米3000多元,100平方米的房要30多万元。售房员说可分期付款,5年内付清就可以,还不要利息。价格能优惠到每平方米2490元。我妈当场就交了5000元定金。”张先生说。
看清合同,想要回定金
按照约定,8月7日交首付款,当天张先生和母亲一同去了。“原来房子不在西青区,而在河北省霸州杨芬港。”交首付款前,张先生提出要看售房合同。“我看到上面有一个条款,今年10月1日前必须交齐全款否则首付作废。”张先生发现自己上当了,“我说这房我不要了,要求返还定金,对方不同意。”之后,张先生报了警。“警方称,5000元不够合同诈骗的立案数额。”张先生说。
昨天下午,记者拨打了张先生提供的广告上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幸福城位于杨柳青火车站附近,是西青区的房子。“为什么有人看房被带到了河北省霸州杨芬港呢?”“不是,我们的房子就在西青区。”
在百度搜索发现,津西幸福城位于“津保高速杨芬港出口”,而杨芬港镇属于河北省霸州。
遇“有意误导”可举报
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的张清武律师称:“现实生活中,挂羊头卖狗肉忽悠老年人的事情并不鲜见。本案属《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现象,表现为,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欺骗性条款,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张律师介绍,《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遇到“有意误导”情况,受骗方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可依法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记者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