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近接《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有关问题如下:
一、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附件一)要求,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二),各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本年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3日前。
二、对于未完成备案且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今后将不予批准其相关变更申请及境内投资业务。
三、创投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所投资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等备案申请材料后,凭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创投企业备案名单,审核同意后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备案审核意见单》和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请各区县将商务部备案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尽快通知到各外资创投企业,按期做好本年度《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的填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商资函[2012]269号.rar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xls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