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天是第25个世界无烟日,备受关注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网吧等13类场所将全面禁烟,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场所将部分禁烟。
“条例”规定的13类全面禁烟场所分别是: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以上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此外,“条例”还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可设置吸烟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这些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违反“条例”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可由控烟监督执法部门给予5000元和500元的定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