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7日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草案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一般来说,某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交易双方的意愿。对于特定资产评估,如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的资产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称为法定评估。
对于法定评估,草案还特别规定,“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乌日图说,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
根据这部法律草案规定,当事人违反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