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货运司机利用从外地运输树脂回津的机会,与他人勾结,先后两次中途卸货15吨变卖获利。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对司机及其同伙判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收赃人判刑。
主犯陈某现年35岁,黑龙江人,系本市滨海某物流公司司机。2009年年底,陈某结识本市武清区男子郝某,两人决定利用陈某常年从外地运输货物的机会从中牟利。
不久,陈某接到公司指派,要他去河北省运输一批呋喃树脂回津。12月中旬一日凌晨,陈某驾车回津途中没有直接回到物流公司,而是把车开到外环线附近,在一家旅店外的空地停下。郝某找来梁某、何某,共同把车上13.5吨树脂(价值14.9万元)卸下,通过一名叫袁某的男子变卖。
不久,陈某再次利用运货的机会,中途卸下1.8吨呋喃树脂(价值2万余元),通过袁某变卖。2010年春天,单位发现陈某不法行为后报案,警方将陈某、郝某、梁某、何某等人相继抓获。2010年秋,外逃的袁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何某均不同程度地退缴了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运输、保管货物的便利,与郝某相互勾结,郝某又纠集梁某、何某共同窃取陈某运输保管的公司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帮助联系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陈某、郝某事先预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参与分赃,是本案主犯;梁某虽不是犯意提起者,但积极参与犯罪,并事后分赃,虽然作用相对较轻,也属主犯;何某系从犯;袁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郝某有期徒刑5年,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