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009年9月1日颁布的《天津市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条例》施行一年后,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在一些农贸市场内违规私售家禽的现象仍比较猖獗。
记者暗访
“咱这管拾掇 回家就能炖”
上周末,河北区月牙河道上的乌江路市场内,购物的市民络绎不绝。在市场尽头一个出售鲜花的摊点,铁架上的鸡笼中有三只活鸡。摊主介绍,他的公鸡售价15元一斤,乌鸡14元一斤,母鸡10元一斤。“现在大家都去超市买,你这还有人买吗?”“有的是。咱这管宰,管拾掇,回家就能炖。”摊主说。在金钟河大街上的幸福道商贸一条街内,出售蔬菜水产的摊位区,有两个摊点在门脸上写有“活鸡专卖”。记者上前问价,女摊主热情地说:“有心买的话,价格好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对售卖活家禽的看法不一。一位大爷说,这样现宰的活鸡比较新鲜,以前都这么买鸡吃,没见出事。“超市里什么没有啊?吃着还放心。”一位中年女士说。
只顾收租不管卖啥
导致《条例》难落实
《条例》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违反此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第30条规定,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管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督促经营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对没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禁止进入市场,并报告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在农贸市场上,很多商家租了摊位,虚报要从事的买卖,之后再改变经营内容,可出租方只顾收租,对商家究竟卖什么根本不关心,加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严密的巡查机制,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因缺乏有效的监管,使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记者 韩爱青 摄影记者 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