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卫生部日前发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市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津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今后各医疗服务单位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群众关心的医疗费用等信息。
据了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须向社会公开三类信息,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办法》特别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公开查询服务;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相关信息,应主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进行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可采取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报刊、监督热线电话、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式,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对于特定服务对象,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予以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
据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