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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卫生部昨日(12月29日)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政策在出台之前将会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记者昨日(12月29日)从天津卫生部门了解到,天津将待最终文件出台后按照卫生部的政策执行。记者同时从天津市教育部门了解到,目前天津高校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设置安排新生体检,像南大、天大、师大等高校近两年除去食品、制药等特殊专业外都没有要求新生检查乙肝五项。
新政策规定:不得强制检查“乙肝五项”
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时受到限制和不公平待遇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进行了周密论证、慎重决策,将于近期制定此项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后,医疗卫生机构将按照调整后的体检项目开展入学、就业体检,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要严格保护体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开展的“乙肝五项”的检查,检查机构要充分尊重体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也将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要求求学者、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新政策依据:乙肝威胁他人健康没依据
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原因在于,首先,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乙肝”者(即“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将在入学、入托或就业过程中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们的健康;第二,对接受体检者进行此项检测的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也没有理由据此报告辞退或拒收阳性者。
记者调查:天津考生约7% 携带乙肝病毒
记者昨天从天津多次作为高考体检医院的公安医院了解到,通过统计和整理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发现,大约有6%-7%的考生存在乙肝病毒携带,但真正存在肝功能异常的考生数量并不多,而且造成他们肝功能异常的主要原因是肥胖。所以说,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劳动部门详解 新政实施后——拒绝乙肝“携带者” 企业属违法
2006年6月13日,津城首例“乙肝歧视案”在河东区法院开审。20余名“战友”从全国各地赶来,声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无辜辞退的原告杨某”。昨天卫生部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乙肝歧视有望最终消除。这对于促进就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对此,昨天记者采访了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
“拒绝乙肝携带者就业已经演变成‘社会病’,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冯兆君这样表示,大部分企业在招聘时都不愿意聘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其理由是“找工作的人这么多,健康人还得排队呢,招‘带毒’的干吗?”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之所以演变成“社会病”,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具体法规,加上僧多粥少的就业压力,使招聘单位大多具有招聘强势,从而有了随意抬高门槛的机会。
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但必须是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条件,如招飞行员需有严格的体检限制,演员、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高空作业侧重于男性等,否则就难以避免招聘歧视的嫌疑。
我们不反对企业有招聘的硬条件,但必须严格禁止招聘强权下的就业歧视。这是确保就业公平的前提。
如果卫生部门今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那么今后这样的群体就业如果再被企业拒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依法为这些人的就业维权。
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
当企业不再拘泥于眼前的经济利益,采取更加开明、宽容的用人态度时,收获的将是比经济效益更大的社会效益。企业理应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这是我们的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