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进展】
欧博木门厂的俞先生向记者保证,不管该厂的产品出现什么问题,只要投诉情况属实,他保证做到该修的修好,该换的换好。但是如果对方不配合,他们也没有办法。
城市团购网天津分站刘经理也向记者承诺,只要李先生答应维修或更换,她就会跟欧博木门厂协商,并负责全程跟踪协商解决。
网站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现场团购,消费者李先生在团购中向商家购买的木门却出现了质量问题——木门和门框安装20天就出现了开裂,就此引发了一场消费纠纷。
日渐火爆的网络团购掀起了新一轮的消费革命,一方面,网络团购因省钱、省时、省事、省心吸引着消费者,另一方面,法规的缺位使这一缺少规范的新生事物衍生出各种纠纷。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消费者对网络团购产生了“想说爱你不容易”的复杂心态。记者 李卫民 摄影记者 王倩
消费者投诉 团购木门出现裂缝 五千买来一堆堵心
“木门和门框安装刚20天,就出现了长长的裂缝和凹陷。我一直向欧博木门厂反映此事,眼看已经过去5个月了,事情至今没得到解决。”目前,消费者李先生打来电话,向本报维权热线讲述了令他郁闷的团购经历。
2009年6月,李先生和妻子参加了城市团购网在本市一家酒店组织的团购活动,现场来了很多消费者和商家,都是该网站组织的。通过这次团购活动,李先生与欧博木门厂签订了定购合同,购买了价值5050元的木门、门框等产品。
7月25日,欧博木门厂按时上门安装了以上产品。可刚过了20天,李先生就发现,新安装的两个卧室门均出现了很长的裂缝,卫生间的门框裂缝超过了10厘米,客厅的门框则出现长10余厘米、宽4厘米左右的凹陷。新买的木门变成了这样,让李先生一家人很堵心。
随即,李先生电话通知欧博木门厂派人来处理问题。9月,欧博木门厂派出一名工人量了尺寸,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此后,李先生和妻子多次电话要求欧博木门厂解决问题,但却一拖至今。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本报进行了投诉,他表示,欧博木门厂拖延了4个月,为此,他要求欧博木门厂更换出现裂缝的两个木门和两个门框,并向其赔偿2000元。
厂家回复 可以进行更换维修 想要赔偿没有可能
对于李先生向记者反映的问题,欧博木门厂老板俞先生有着不同看法,他表示,李先生向厂家反映的只是两个门框的问题,没有反映木门开裂的情况。但是在12月5日,欧博木门厂的工人上门了解情况时向记者证实,两个木门开裂情况与李先生向记者投诉的基本相同。
俞先生说,今年9月该厂工人去李先生家了解情况时,发现两个门框确实有问题,并决定为其更换,可李先生就是不同意更换,并到处投诉。此后,他们跟李先生多次联系,李先生均表示不同意更换。
针对李先生要求2000元赔偿的问题,俞先生表示:“这就不对了,我们又不是不给你更换和维修,为什么还要求赔钱呢?如果有这种要求,就让他到处投诉,到处去写,看他能写出个什么名堂来。”
网站声音 没和网友签过协议 我们没必要担责任
作为团购的发起组织者,城市团购网天津分站刘经理表示,欧博木门是该网站的合作商,消费者是通过城市团购网采购产品的,但该网站只是让合作商和网友之间有一个见面的平台。欧博木门跟该网站只合作了几个月,2009年7月已经终止合作了。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该网站只是负责欧博木门在该网站的宣传。
刘经理说,该网站平时经常组织一些公益性的限价活动,如果网友认可合作商的产品和价格,就在现场交100元定金给商家。网站只是介绍他们认识,让网友买到比零售市场更低价的产品,但网友的购买行为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没有参与买卖,只是帮助他们达成购买和被购买的意向,最终完成交易,都是他们私底下的事情。”
刘经理认为,该网站和合作商之间签订了协议,只限于广告宣传。而网站和网友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像欧博的问题,我们已经跟他们终止合作了,我只能让欧博帮我把这件事情解决好。具体怎么解决,还得靠他们之间协商。”但是问题最终是否能够解决,他们也没把握,“我们不可能向网友进行赔偿,我们没有承担经济赔偿的必要和责任。”
刘经理还表示,消费者李先生和合作商俞先生向她反馈的情况几乎相反,但她更倾向于相信俞先生。“因为在和欧博合作期间,他们卖出很多商品,出现过两次这种问题,木门很容易出现这类问题。之前一个网友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们帮助协商问题很容易就解决了,网友和欧博都很满意。欧博各方面态度都是很积极的。但是这个网友怎么会弄成这样?”
纵深 网络团购 谁给它念“紧箍咒” 目前没有针对性法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货物买卖方式应运而生,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显现。如何规范团购网站或者其他团购组织者?如何明确生产者、团购组织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团购组织者在其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成为热衷于网络团购的网友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魏炜律师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网络团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其相关的各方进行规范以及权利义务上的明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制定一部这样的法律、法规也应提上立法者的议事日程。
提醒 网络团购 记得跟网站签合同 需提前明确权利义务
律师介绍,团购网站与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在《合同法》上被称为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居间合同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居间人也就是团购网站承担的是一种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
就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作为团购网站,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只是购物的组织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欺诈者一起承担侵权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或是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团购这种途径推销商品、购买商品时,都应当与团购网站签订书面的团购协议,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购物“心明眼亮”,还可以为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