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百岁照被刊登在《母婴用品直购目录》上,孩子的爷爷将为孩子拍摄写真照的影楼告上法庭,这个孩子也因此成为天津市最小的维护肖像权的当事人。
协商破裂 宝宝家人上诉
新新(化名)出生在去年8月8日,这天正好是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子。新新要过“百岁”,去年11月16日,爷爷和新新的妈妈带着新新来到工作室拍摄了写真。
新新的爷爷说:“当时工作室的人就问,是否可以用新新的照片做广告,我当时就回绝了。”
烦恼来了!某公司免费赠送给新新的妈妈一本刊物,名曰《母婴用品直购目录》。在翻到193页时,新新的妈妈发现,这一页刊登的是给新新拍摄写真的那个摄影工作室的广告,上面竟然有新新的照片。后来,他们又在发行《母婴用品直购目录》的某公司网站上发现了新新的照片。
今年2月,双方协商破裂,马先生一家以新新的名义提起了诉讼。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来工作室经营者是以一家服务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摄影工作室方面表示,广告应该刊登在10至15期,而在此期间,她感到与原告没有签署肖像权许可协议,所以要求某公司撤销这个广告,但遭拒绝。而且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18期刊登了广告。事发后,她第一时间向原告道歉,所以她不应承担责任。而某公司却表示,样稿和文字都是摄影工作室提供的。马先生找到公司时,公司已经停发了刊物,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令 四被告“联合”赔偿
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摄影工作室及其经营者、发行刊物的某公司、服务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而服务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某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摄影工作室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3000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报记者 张家民 摄影 胡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