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引起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关注。记者了解到,今年本市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各类学校收费标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前都要进行公示。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必须坚持依法规范运作、独立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采取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招收借读生和收取借读费。8月底前,本市将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进行清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市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记者蒋娟 实习生韦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