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年5月15日中午,家住天津滨海新区汉沽的郭女士骑着新买的电动车,带孩子到新开路肯德基店吃午饭。在店前存车处,郭女士将电动车存好,支付存车费5角,并从管理人员手中接过一个取车凭证牌。吃完饭,郭女士来取车,发现车不见了。郭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破案。郭女士要求存车收费处按车价赔偿自己,但是收费处认为丢失的电动车价值2000多元,存车时只向车主收了5角,如今要赔偿车主2000多元,赔偿额度太高,无法接受。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田浩亮主任:郭女士将车辆寄存于存车管理处,存车管理处收取一定的存车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其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郭女士和存车处之间属有偿服务合同,郭女士保管的电动车已丢失,是存车处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造成,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多少责任,也要根据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原则。如果收费特别低廉,应当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收费数额。车辆折旧价值、车辆保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物管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记者 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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